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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和调整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所有制分布: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3。
  (二)关于调整现有企业样本
  1.剔除已关闭破产企业等无效监测样本。
  2.剔除不符合监测条件的企业样本。
  3.更换企业样本必须在部里统一安排下进行,监测地区不应自行剔除、更换、补充。
  (三)关于监测企业数量
  1.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60家。
  2.人口在50-100万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45家。
  3.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家。
  三、加强数据报送和分析工作
  监测地区要加强对监测企业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失业动态监测数据上报要与就业失业相关数据同步,每月2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上报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对涉及人数较多的关闭破产、停业整顿、业务转移、经济性裁员等要作出专项说明。并认真做好数据分析,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定期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部里将对监测软件进行调整完善,为地方准确上报自治区数据和开展数据分析提供支持。为保障数据安全,监测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将数据上传后拷贝留存,部里将不再通过网络提供数据。
  四、工作安排
  监测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新增调整企业样本汇总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待审核后反馈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调整。12月底前,监测地区应完成监测企业建档期基础数据采集、核实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
  健全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是“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监测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要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目标任务考核,强化工作指导,及时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监测城市要加强对企业经办人员的定期培训,指导监测企业健全经办人员A、B角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适当的通讯、交通补贴。要加大投入,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联系。
  联系人:杨丽红 葛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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