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有制分布: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3。
(二)关于调整现有企业样本
1.剔除已关闭破产企业等无效监测样本。
2.剔除不符合监测条件的企业样本。
3.更换企业样本必须在部里统一安排下进行,监测地区不应自行剔除、更换、补充。
(三)关于监测企业数量
1.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60家。
2.人口在50-100万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45家。
3.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家。
三、加强数据报送和分析工作
监测地区要加强对监测企业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失业动态监测数据上报要与就业失业相关数据同步,每月2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上报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对涉及人数较多的关闭破产、停业整顿、业务转移、经济性裁员等要作出专项说明。并认真做好数据分析,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定期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部里将对监测软件进行调整完善,为地方准确上报自治区数据和开展数据分析提供支持。为保障数据安全,监测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将数据上传后拷贝留存,部里将不再通过网络提供数据。
四、工作安排
监测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新增调整企业样本汇总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待审核后反馈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调整。12月底前,监测地区应完成监测企业建档期基础数据采集、核实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
健全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是“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监测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要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目标任务考核,强化工作指导,及时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监测城市要加强对企业经办人员的定期培训,指导监测企业健全经办人员A、B角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适当的通讯、交通补贴。要加大投入,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联系。
联系人:杨丽红 葛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