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和调整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1〕8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塔城地区、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
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
根据部里要求,将伊犁州、塔城地区、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等四个今年原列为自治区失业动态监测的地州,在2011年底统一纳入全国失业动态监测城市范围之内。
二、做好增加和调整监测企业样本工作
为保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持续性,增加和调整企业样
本工作统一在2011年12月进行。监测地区要通过增加监测企业样本,改善样本结构,提高样本分布的代表性。在原有监测企业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城市的经济总量、行业结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等因素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样本。同时,对原有不符合监测要求的企业样本予以清除。
(一)关于新增监测企业
选择监测企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具有代表性的行业;二是有效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三是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较大。
1.行业分布:应选择在本地区就业总量中排名前10位的行业。要充分考虑当地产业结构的特点,将支柱产业纳入监测范围。要考虑行业分布的均衡,制造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
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的门类确定。
2.企业规模:应根据当地企业规模情况,将大中小型企业按照相应比例纳入监测范围,控制大型企业的数量,中小型企业不得低于60%,微型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监测范围。企业规模按照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