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停车场、车辆段的摄像头安装数量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执行。
(三)使用方式。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采用租赁等方式使用视频管理系统,费用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
三、视频管理系统安装流程
(一)申请安装。施工(总)承包企业向网络运营商申请安装视频管理系统,网络运营商受理业务后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协议。
(二)确定安装位置。网络运营商到施工现场查勘,联系施工(总)承包企业,会同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共同确定视频管理系统摄像头安装具体位置。
(三)安装与使用。网络运营商安装视频管理系统,经施工(总)承包企业验收后,视频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视频管理系统的设施管理和线路保护。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视频管理系统自2011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新开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此项内容纳入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同时作为创建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自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视频管理系统运转正常、满足管理需要的工程项目,在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基础上增加5分。
对在建工程,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在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视频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职在岗,特别是建造师、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人像采集(照相),并持实名“权益信息卡”刷卡进出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文件要求,通过视频管理系统随机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在岗情况;无故不在岗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设工程视频管理系统实行用户分组管理制度,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外,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授权权限,可使用该系统对所属工地实施远程视频管理;视频管理系统登录网址、用户账号、密码及使用方法由网络运营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