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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邮政条例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经营单据和电子信息,定期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及时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快递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诚信记录、用户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集邮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资凭证;
  (二)低于面值或售价销售邮资凭证;
  (三)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四)擅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五)非法印制、倒卖、伪造或者变造集邮票品;
  (六)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生产监制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
  (二)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未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七、八、十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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