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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邮政条例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邮站的运营和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邮政企业应当支持或者配合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地区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由村邮站负责邮件的接收和妥投。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酬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校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或者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安排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具体位置和面积由有关部门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等地点,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已取得的邮政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政信箱(筒)、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信报箱的补建、维修和更新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设置、维修和更新信报箱。
  第二十八条 民航、海运、公路、铁路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应当保证邮件安全,优先安排运输,并在运费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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