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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评价。评价报告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等五类人员的学历、专业、从业经历等基本从业条件分别进行评价,作出明确结论。

  (二)危险生产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描述,明确各项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并就其现采用的操作方式、控制方式进行分析。凡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评价报告应对照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和相应的规范标准,对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及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专门评价,作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明确结论。

  (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评价。评价报告应对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至少配备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的情况进行评价,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四)一个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分别形成独立的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企业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整改结束后,企业应将安全评价报告送达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行政许可大厅安全监管局窗口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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