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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接收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加盖公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第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行政许可大厅安全监管局窗口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书面意见后,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人员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由执法总队或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现场填写核查意见,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交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报行政许可大厅安全监管局窗口。

  第八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大厅安全监管局窗口应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及问题整改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书、竣工安全验收意见书、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大厅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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