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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统筹地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年。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在各县(市、区)实施新农保试点时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并持续缴费。

  对符合(一)、(二)条件的参保人,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年限按申请缴费时本人年龄至75周岁相差的月份数确定,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缴纳60个月。

  (三)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允许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须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规定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在其达到60周岁时,如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则应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对符合(三)、(四)条件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依据,养老金自申报批准次月起发放。

  第十三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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