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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2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同时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三)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地址、电子邮箱等。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办〔2009〕15号)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协议书》、《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金融办网站(http://www.jr.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金融办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委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联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形成会议决议,报深圳市政府批准。

  九、审批程序

  (一)资格初审。市金融办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主体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其中:

  1.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等认定的,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涉及自然人股东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犯罪记录、信用信息等认定的,征求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

  3.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银行从业资格认定的,征求深圳银监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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