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2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同时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三)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地址、电子邮箱等。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办〔2009〕15号)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协议书》、《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金融办网站(http://www.jr.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金融办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委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联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形成会议决议,报深圳市政府批准。
九、审批程序
(一)资格初审。市金融办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主体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其中:
1.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等认定的,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涉及自然人股东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犯罪记录、信用信息等认定的,征求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
3.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银行从业资格认定的,征求深圳银监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