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金发〔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01号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
一、审批内容
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资格进行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
二条。
(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第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资质情况,择优限量予以审批。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四、审批条件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