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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监管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二)建立信息统计制度。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监管统计信息实行月报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填写本月《自治区12312商务举报投诉咨询情况统计月报表》、《自治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月报表》、《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情况分析月报表》、《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执法情况月报表》,及时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信息、12312举报投诉咨询信息,次月8日前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三)建立应急统计制度、实行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本地区采集、上报涉及商务领域突发事件、异常情况、警示信息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重要信息报送的工作网络,畅通报送渠道,确保将本地商务领域突发事件、异常情况、警示信息等重要信息,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当地人民政府。

  (四)建立宣传报道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定期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商务厅网站、各地州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发布本地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相关信息。
  四、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信息工作要求
  (一)已列入国家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试点的县(市),将市场秩序监管信息统计月报表及统计分析上报地州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于10前直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二)统计报表要求数据真实准确,综合分析报告要求反映当地商务行政执法和12312举报投诉服务工作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应对措施,包括:统计报表数据的综述分析,专项整治、查处大案要案、联合执法行动,举报投诉咨询热点,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建议及措施等。
  (三)为快速、及时、准确上报统计信息数据及分析,各地州、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网络方式上报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信息统计月报表及统计分析。

  (四)各地州、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本地区2011年上半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信息统计工作,并于2011年7月10前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陈伟伟   皇甫芳

  电 话:0991-2863582、2859184

  传 真:0991-285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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