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监管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监管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

  为充分发挥自治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自治区商务厅将于2011年开始,在自治区商务领域开展市场秩序监管统计信息监测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信息工作的意义

  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信息统计直接反映出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的状况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开展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基础;是提高商务系统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市场执法监管的重要支撑;更是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数据的组织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二、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信息范围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120号)、《关于自治区商务厅2011年法制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新商发〔201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2011-2012年主要开展畜禽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管理、拍卖、典当行业管理、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侵犯知识产权等流通领域的举报投诉、咨询、执法信息统计工作。

  三、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信息工作任务

  (一)建立信息联络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本地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信息统计工作网络,指定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并认真填写、上报本地州及所辖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工作人员名单,于2011年7月1日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