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定期组织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按规定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是拨付移民资金的依据,移民实施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复后的的设计变更,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监督,移民综合监理和综合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省其他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
综合设计提出的变更报表
水利水电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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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变更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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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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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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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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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报
告主要结论
| 重点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详细的规划设计成
果、变更后的资金变化、变更对相关移民工程和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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