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综合设计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由县级实施机构、综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实施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由综合设计、综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后,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商项目法人,对一般设计变更申请作出批复,明确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申请,并对设计变更报件的编制提出要求;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省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作出批复,明确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申请,并对设计变更报件的编制提出要求。
第十条 设计变更申请得到同意设计变更的批复后,应当由综合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完成设计变更报告,作为设计变更报件的主要内容之一。
设计变更报告应当对设计变更的理由、设计变更的内容、详细的规划设计成果、设计变更后的资金变化等进行技术论证和详细说明,设计变更报告深度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设计变更报告的结论和本办法的设计变更分级标准,设计变更提出方应当对一般设计变更提出变更报表(主要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对重大设计变更提出变更报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3),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意见后,变更报表报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重大设计的变更报告经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后报送省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报件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或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十三条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一般设计变更报件10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对设计变更报件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对一般设计变更出具书面意见,相关材料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重大设计变更报件15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对重大设计变更报件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对重大设计变更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