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计变更分级标准:
(一)实物指标变化。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征收土地范围发生变化;
2.新增滑坡处理范围;
3.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地、园地、房屋、主要专业项目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3%;
4.以县为单位,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实物指标数量变化幅度大于5%。
(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100人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规划新址(包括农村集中居民点、城市集镇新址、企事业单位新址等)建设地点改变;
2.移民集中安置点搬迁安置人口或规划新址占地(包括农村集中搬迁、城市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搬迁等)变化幅度大于20%;
3.安置标准变化幅度大于20%;
4.移民安置点工程投资变化幅度大于10%(含本级数)且超过30万元。
(三)移民工程设计变更。移民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纳入农村、城市集镇和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库底清理和专项工程(单项工程),超出移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约定授予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变更处理权限的设计变更。
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纳入地方行业规划,或由项目产权单位、省或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改(复)建的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文物古迹等专项工程设计变更,不作为本办法移民工程设计变更处理范围。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移民工程建设标准发生改变;
2.新增或取消某项移民工程,并导致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3.移民工程的建设地点、服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并导致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4.移民工程地质结论重大变化,建设场地评价结论有实质性调整的;
5.移民工程建设单体项目投资变化大于下列范围:
(1)建设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级数)的项目,设计变更数量大于5%;
(2)建设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至100万元以上(含本级数)的项目,设计变更数量大于10%。
第三章 设计变更报审
第八条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申请,由综合设计或县级实施机构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变更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后的初步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