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三)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分级
第五条 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和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三类。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含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委托的移民工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或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单位(即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综合设代机构,以下简称“综合设计”)提出。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的变化幅度,设计变更分级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