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的评估主要采用对比分析法;
(二)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的功能恢复情况采用对比分析法。
第二十三条 独立评估单位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启动前,应当完成本底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移民安置实施期间,应当提交年度独立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移民安置独立评估专题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没有开展独立评估工作或独立评估处理措施没有实施完成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不得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承担独立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移民安置独立评估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应当是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五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
(一)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独立评估机构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征得独立评估委托方的同意,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七条 独立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将独立评估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的,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者解除独立评估合同。
第二十八条 独立评估单位在独立评估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省其他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