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专业项目的评估指标主要包括规模、标准、服务范围、功能恢复程度等方面。
第十八条 移民合法权益保障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移民意愿征求情况、移民安置政策信息公开情况、移民安置申诉处理情况等方面。
第十九条 独立评估单位通过对评估指标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没有达到移民安置规划预期效果的,应当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独立评估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独立评估工作程序:
(一)独立评估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编制独立评估工作大纲,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独立评估工作大纲,独立评估单位应及时组建工作机构,进驻现场开展工作;
(三)独立评估工作完成后,独立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方移交独立评估档案资料,提交独立评估报告和总报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评估主要采用抽样和专项调查的方式进行评估。独立评估抽样调查样本应当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准确地反映移民在安置前、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的真实状况:
(一)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样本按照30%的比例选取;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总数低于10个的,样本不少于5个;总数小于5个的应进行全面调查。安置地村组集体样本按照接安村组数量的20%选取,最低不得少于5个;
(二)移民户样本选取。搬迁安置或生产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下,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户样本不少于50户;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搬迁安置户样本不小于15%,生产安置户样本不小于10%;5000人以上的,搬迁安置户样本按5%-10%、生产安置户样本按5%-8%选取;
搬迁安置户或生产安置户少于50户的应进行全面调查。
(三)非移民户样本选取。建设征地涉及地区的非移民户样本选取比例不低于移民户样本数据的10%;
(四)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的功能恢复,采用专项调查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信息收集主要包括文献、访谈、座谈、问卷等方法。信息分析主要采用统计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