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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第3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独立评估,重点是通过对移民安置前和安置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状况、城市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改(复)建的调查、分析和对比,对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的恢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发现移民安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

  第五条 独立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独立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独立评估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和规范、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独立评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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