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编制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监督、检查批准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对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三)审核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移民资金使用报表和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付报表;
(四)监督、检查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城市集镇迁建、专业项目改(复)建等质量。
第十四条 监督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单项工程监理工作,对没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单项工程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撤换建议。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移民搬迁安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十六条 监督移民安置协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一)监督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履行;
(二)监督移民安置补偿、搬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履行;
(三)监督、检查移民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监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一)对移民搬迁安置各类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传递,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和适用;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移民搬迁安置各类资料分类、立卷归档;
(三)对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的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第十九条 参与设计文件的审查和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查处理,并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计划建议。
协助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对移民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参与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提交综合监理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编制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月(季)报、年报、专题报告。适时组织召开综合监理例会,定期组织召开综合监理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