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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综合监理单位。

第二章 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综合监理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和监督;审批综合监理规划;协调处理综合监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综合监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对综合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配合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年度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资金拨付资料;协调处理综合监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和检查监理通知的落实。

  第十条 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接受综合监理单位的监督;

  (二)向综合监理单位报送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移民工程设计通知、图纸、文件等资料,项目核准报件、工作月报、资金拨付报表、安全措施等资料,移民安置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计划,设计变更申请文件等;

  (四)组织和协调移民安置单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综合监理单位报送进度、质量、资金、安全等资料;

  (五)协调处理综合监理工作中的问题,落实监理通知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参与综合监理工作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参与综合监理规划的审查;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开展工作的资料;参与协调处理综合监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综合监理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综合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等资料;

  (二)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综合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向综合监理单位报送单项工程监理规划,提供单项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等监理资料;

  (三)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涉及的州(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协助综合监理单位监督和指导单项或者专项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综合监理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对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进行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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