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移民安置点、城市集镇处理、专业项目改(复)建等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进行技术把关和归口处理,并参与审查。
第十七条 对移民实施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签署意见;对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编制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报告。
第十八条 对设计变更的移民安置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衔接和控制。
第十九条 汇总、整理、归档综合设计工作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适时召开综合设计工作会议,协调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定期召开综合设计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第二十一条 编制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综合设计报告。
第四章 综合设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综合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组建工作机构,进驻现场。
第二十三条 综合设计单位编制综合设计工作大纲,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根据批准的综合设计工作大纲开展具体工作,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完成后,编制综合设计总结报告,向委托方移交有关资料。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综合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与主体工程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综合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具有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格和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二十六条 综合设计单位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综合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综合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将综合设计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的,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者解除综合设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