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综合设计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原则上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章 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综合设计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和监督;审批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大纲;审定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协调和处理综合设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考核综合设计工作。
第九条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对综合设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配合开展综合设计工作;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交底;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审批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协调和处理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参与考核综合设计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与综合设计工作;对技术交底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在综合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协调和处理综合设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参与对综合设计工作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参与综合设计工作大纲审查;组织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交底;参与综合设计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项目涉及的州(市)、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移民安置实施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综合设计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单项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技术把关和归口管理。移民安置单项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综合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及信息资料。
第三章 综合设计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进行技术交底,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的技术问题,为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结合移民安置实施情况,配合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移民安置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