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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的管理工作,保障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和《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安置综合设计主要是指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处理设计变更事宜(包括农村移民安置方案调整、城市集镇规划设计方案调整、专业项目等移民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编制移民安置验收综合设计报告。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

  第五条 综合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二)执行移民安置规划,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三)及时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参与有关问题处理。

  第六条 综合设计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移民安置年度计划(进度计划、资金计划等)、综合设计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依据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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