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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建设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建设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商发[2011]155号)


各有关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试点城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各承办企业:

  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区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项目验收工作,发挥好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实施意见》(新商发[2010]304号)要求,项目验收工作拟于7月下旬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验收工作于2011年7月20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企业自验并提出申请:项目单位须在7月底前完成项目自验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向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各地验收: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尽快组织验收,于8月20日前完成部门验收,上报验收报告。
  (三)复查验收:8月21日-9月30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验收材料进行材料复查验收,并对通过复查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若无异议,各地财政将项目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单位。
  二、验收范围
  经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初审推荐,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及有关专家会审通过,且公示期内无异议,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投入建设并与2011年7月底前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自治区重点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实施的基础设施、冷链、配送等建设和改造升级项目。凡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成的项目,按规定将不再安排项目验收和拨付补助资金。
  三、组织形式、验收方式及重点
  (一)组织形式: 各有关地州市要组成由商务、财政部主管部门,有关专家,财务、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联合项目验收组,对本地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实地验收人员不少于3人。
  (二)验收方式及重点:验收方式以材料审查与实地核对相结合。
  1、材料审查:重点审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项目投资、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核对企业申请验收项目与申报备案项目是否一致;确认企业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企业提交投资凭证与验收项目有无关联;项目投资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法规要求;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承接相应工程的资质条件;企业提交材料复印件与原始件是否一致等。
  2、实地核查:项目建设内容、设施配备、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是否 符合商务部颁布的农产品流通项目相关建设标准和项目专业技术标准要求;核对企业投入与项目建设规模、档次是否匹配。基层验收工作完成后,由各地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验收报告及项目实际投资等相关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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