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征缴,市级统筹管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市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居民养老保险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市财政设立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统筹专户中。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并于次月1日-10日前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从财政统筹专户拨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支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财务报表。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八、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4-7月)
由市人社局牵头到各区街镇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专题调研,摸清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情况,根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经费测算,上报市政府审定,召开我市全面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
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依托现有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健全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同时,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充实人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适应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经办。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人员深入街镇居村讲解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利用集市、人流集中处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以提高城镇居民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思想认识和参保的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使更多的适龄城镇居民踊跃参保。
(二)第二阶段──参保缴费及发放基础养老金阶段(2011年8-12月)
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分清职责,搞好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抓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及时发放基础养老金和征缴保费,使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有序规范、安全高效地运行,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和参保缴费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