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1〕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海口,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应;二是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目标任务
坚持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市作为海南省试点单位之一,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