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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意见


  (十)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以及听证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通过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引入专家学者及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等方式,努力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各种不利因素,消除民众对行政复议不公开、不透明、“官官相护”的疑虑。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对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而未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先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选择行政调解,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积极组织调解。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等多种形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机关还要注重运用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十一)建立高效的行政调解保障机制。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等市、区政府行政争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起体现本地、本部门职能特点与优势的行政调解组织,配备必要的设备,确定专门的行政调解工作人员,保障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工作补贴。有条件的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引入社会法律服务人员参与解决行政纠纷,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

  四、严格行政调解工作责任

  (十二)政府要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行政调解工作,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建立调解工作平台,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落实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设施,充实调解人员并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人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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