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调解的工作重点和原则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五)行政调解的原则
1.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发生在本区域、本部门的行政争议进行主动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 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3. 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平等原则。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
5. 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建立。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
(六)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法制局局长为副总召集人,市政府各部门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具体承担。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市、区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具体承办。
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职责:定期听取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研究、协调解决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行政争议,确定处理原则和牵头部门。
(七)建立行政调解办公室。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要求,建立健全市行政调解机构和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在市法制局设立行政调解办公室,并在行政复议处挂牌,具体承担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市、区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