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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意见
(海府〔201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涉及农村土地权益、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999〕23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 16院部委局《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精神,现就建立行政调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优化行政调解功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二)行政调解的总体要求。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运用行政调解中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成为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行,共同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三)行政调解的工作目标。建立覆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行政调解机构健全、职责明晰、规范有效、资源共享。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镇(街道办事处)、大纠纷不出区(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市”,行政争议纠纷、行政诉讼、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赴省上访案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和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以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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