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1〕45号)
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
报来《关于要求重新核定我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公寓式学生宿舍楼(2号楼)2010年经我局核定批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2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320元。每间宿舍安排6人住宿(南价费〔2010〕23号)。因非公寓学生宿舍楼(1号楼)拆除重建,现需安排8人住宿。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按附表规定执行。原南价费〔2010〕23号文同时废止。
二、请你校按规定到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