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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1〕42号)


各城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国有以及国有流通企业所属的农贸市场、超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和《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3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政发〔2010〕58号)精神,支持农产品市场流通、降低流通成本,日前,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8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降低我市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

  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我市凡属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国有以及国有流通企业所属的农贸市场,除实行招标的摊位外,其他摊位的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15%。农贸市场内已经实行招标的摊位,招投标双方已经签订有市场设施租赁费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合同期满续签时,不得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对进入农贸市场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市场设施租赁费。

  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我市国有超市的进场费(包括商品档案信息费、合同促销费、综合服务系统使用费、节庆年庆促销服务费、特别陈列费等等),以及其他类似的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15%。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

  农贸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除向市场内经营户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代收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外,不得收取管理费、卫生费、集资费、装修费、建设费、综合服务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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