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1)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应当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规范的服务;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七)对在服务活动中接触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可以采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检测、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