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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号)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6日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归集、评价、发布建筑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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