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行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22日-8月10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电视广播定期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于2011年7月26日组织召开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以及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大造社会舆论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1年8月11日-10月10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按照要求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做到“七个一律”即: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或其他装修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督促停工整改;对有人员居住的建筑改造工程,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法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复查验收阶段(2011年10月11日-12月20日)。威宁自治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行业系统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自查或行业系统单位检查发现并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复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复查结束后,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