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对需要增建市政消火栓、改造市政给水管网或者设置取水设施的,按规定增建、改建和设置,保证消防用水;按照管辖权限对各地工业园区、廉租房和“五园新村”进行总体规划和评审,对涉及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等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对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排查,并牵头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负责牵头整治影响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户外广告;牵头整治违法搭建堵塞建筑消防车通道、占用登高车操作场地和防火间距的建构筑物。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结合年审、验照时进行实地查验,发现使用性质与产权证明不符或者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部门排查发现的无照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对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采取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等措施;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四)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企业及车辆等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公路交通隧道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督促隧道管理单位强化对消防、应急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杜绝停用消防设施和锁闭、堵塞车行横通道、车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人行疏散通道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的行为。
(五)文化体育部门:督促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演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对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旅游部门:督促涉外酒店、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和民族旅游文化村寨等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七)教育、卫生、民政、宗教、投促局和工能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所、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单位、重点工业和能源企业等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八)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部门,要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宣传主阵地设置消防宣传专栏,以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党校、进景区、进工区”为重点,广泛开展以“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检查、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开展逃生自救演练”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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