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1〕77号)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经贸委、贸粮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金华市被列为2011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请金华市根据商务部、财政部要求,研究制定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商务厅将与金华市人民政府签订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责任书。
二、关于家政服务人员培训
为规范家政服务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率,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49号)要求,对已有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复审和筛选,至今还无家政服务培训定点单位的地市按要求适当增补。
(一)对已定点的培训机构进行复审。各培训定点单位要认真总结前两年家政培训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的思路和办法,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报市商务、财政部门。各地商务部门要n>2011年定点培训单位。
(二)适当增补新的培训机构。为扩大家政服务培训覆盖面,请各地(特别是未开展培训工作的市)按下列要求增补:
1. 工会培训机构应具有的基本条件:(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2. 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的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具有3年以上的家政服务经验,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的师资力量(3名以上)、培训场地、专门教材和教育设施设备,有不少于一周以上培训时间和1000人次的培训记录;(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