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省部属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81号)
省部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69号)要求,决定在省部属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开展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省部属企业条件
(一)经省人力社保厅认定,已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二)企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职业培训制度,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落实高技能人才的相关待遇。
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一)办班申请。省部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当年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申请(表式见附件1),办班申请内容包括:紧缺职业(工种)名称、培训等级、培训时间、培训方法、培训机构、培训人数、培训课程、培训成本等,并提供相关理由说明,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列入补贴范围。
(二)组织培训。企业应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建立完备的培训资料台账。自身有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培训;无法自行组织培训的,可委托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由省人力社保厅对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三)申请经费。省部属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人力社保厅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企业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情况说明、企业职工经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企业开户银行账号,并附《紧缺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附件2)、《紧缺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3)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省人力社保厅受理企业申请后,审核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补贴规定条件,并提出补贴意见。补贴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将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入企业开户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