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有关申请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 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相应的调查核实。
(三)核准。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复核及核准意见,并报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备案后,向申请人核发《海口市核准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按规定予以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租赁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备案登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备案表》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或者海口晚报上公示 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复核及核准、备案登记等程序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的城镇,具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府城镇及灵山镇。
(二)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的成员为准,申请人与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户口簿上无记载,但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实际共同居住满 1年的可列入家庭成员计;实际居住以暂住证记载的情况为准。
(三)劳动关系证明以申请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者由其供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以市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为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收入情况按上年度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
(二)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为准;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情况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核实确认。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自有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2 处或者 2处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资料、审核意见等资料进行整理及分类,以及进行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建立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