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1 年 2 月 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87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 〔2010〕64 号)及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琼府办 〔201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信贷等政策支持,由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及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方式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公寓、周转住房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动态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及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但无能力购买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驻市部队军官或士官或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 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