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妇女宫颈癌患者救治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妇女宫颈癌患者救治补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农村妇女宫颈癌患者救治补助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的早诊早治率,提升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县委《卫生工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治补助对象
经宫颈癌筛查项目工作组专班筛查确诊的宫颈癌及癌前病变患者。
二、救治补助标准
㈠2011年按如下标准执行。
1、经宫颈癌工作专班筛查确诊的宫颈癌及癌前病变患者,在县妇幼保健院和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80%。
2、经县妇幼保健院和县人民医院转诊至上级医院治疗的宫颈癌及癌前病变患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60%。
3、宫颈癌患者赴县外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提高比例报销后,县民政局按大病医疗补助程序和政策给予补助,仍然不够的从民族医疗减免费中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再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