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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强规范性文件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政府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实行立项申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和单位凡是需要以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年初报经市政府统一立项。
  二、在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前,起草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三、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努力做到以人为本、急需为先、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四、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具体承办,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发布。
  五、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批准同意立项后,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长沙晚报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六、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若相关部门存在意见不一致的,起草单位须与之充分协调。未协调一致的事项,一般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未协调一致又必须规定的,要在送审时作出说明。
  七、部门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和市预防腐败局廉洁性评估。
  八、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根据国家、省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年中确需增加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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