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监督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和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职)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收入分配及离退(职)休的审批工作;负责区、县(市)市管干部工资调整的核准工作;指导区、县(市)工资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福利待遇等业务工作;负责核准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职)休费;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龄更改及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承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及社会化管理政策;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退休和区、县(市)提前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负责参保单位离休人员护理费的核准工作;负责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负责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十四)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以及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等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生育保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负责组织慢性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享受条件认定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指导与监督区、县(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指导与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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