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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的职责。
  3、市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全市外企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责,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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