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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承担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责任;参与实施医疗器械质量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受省局委托核发市辖区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承担监管医疗器械(含特种药械)的科研、生产、流通和使用责任;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日常监督责任。
  (七)装备财务处
  承担国家投资项目和基建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责任;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责任;负责市区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46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8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更名为长沙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二)药品流通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市与区、县(市)二级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事权划分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及批发企业监督管理和相应行政许可责任;承担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药品批发、药品连锁公司总部、特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药品零售质量认证跟踪检查责任;负责核准市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受理相应举报、投诉、复议和稽查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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