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健处
负责组织落实中央、省、市保健委员会保健工作规划、政策措施;负责协调干部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医疗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我市高级专家的医疗保健实施与推进工作。
(十一)人事处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考试与评审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全市性、全省性和全国性表彰对象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及卫生系统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局党委抓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任免的考察、推荐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统战、侨务、老干、关协、新闻宣传、共青团及干部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
负责市卫生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工作;承担全市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工作;牵头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理论教育;负责局党校的日常工作;协助管理民营医院党委建设和局工会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系统工会工委主任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团委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9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长沙市卫生监督所是市卫生局直属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二)长沙市血吸虫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办公室是市卫生局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