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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六)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制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负责会议组织、综合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提案建议、信息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行政事务、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执行国家卫生装备标准,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医疗卫生服务、药品价格;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组织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的相关制度规定;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卫生统计的管理;对直属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基建、设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及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卫生、血防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组织对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疾病预防控制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并组织实施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对重大传染病、精神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组织调度开展救灾防病,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指导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拟订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应急措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社区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村、社区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农村、社区卫生政策的落实。
  (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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