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8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长沙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能
1、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医药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等职责交给有关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
2、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3、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的职能
1、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2、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3、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5、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