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相应许可资质的燃放公司和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正确选择购买烟花爆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区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种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并禁止使用文化程度高中以下、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和燃放资质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