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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湖政通〔2011〕4号)


  为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的正常秩序,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实行联合执法,实施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

  二、凡未经依法许可,非法开采和无证无照经营矿产资源的,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开采,查封、扣押、没收相关机械、设备、原材料、产品等,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无照经营矿产品加工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提供火工品的,为非法开采、无照经营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为非法开采、无照经营提供仓储场所的,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非法开采、无照经营所产产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五、负责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切实增强矿产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巡查,一经发现盗挖矿产资源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同时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举报电话:203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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